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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的影响分析 【高州二手车网】

发表时间:2018-05-17 11:03:01    点击:





  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至此,国家对“类金融”业务纳入银保监会体系统一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监管严趋势下,银保监会也在规划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文件,这对汽车融资公司业务会产生直接影响。

  
  地方金融办负责具体监管工作是趋势

  上述《通知》指出,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并未提到直接监管。主要是考虑到监管对象过于庞大,截至2017年底,全国仅融资租赁公司就有约9090家,显然将日常监管委托给各地政府的金融局更为现实。所以类金融业务由银监会制定金融监管顶层方案、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具体监管执行是趋势。

  事实上,此前多地已按照中央要求对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如去年底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更新其主要职责明确,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

  早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转变。江浙等地在相关金融工作会议上也明确,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牌子。

  随着《通知》的发布,相信各地会加快地方金融办职能转变的步伐,通过联网、监管科技、招聘培养专业人才等手段提升自身全覆盖、穿透式监管能力。

  短期冲击汽车融资租赁回租业务

  监管部门改变,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势必带来不小的影响。短期而言,更严厉的监管会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冲击,很多不合规、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将面临“出局”。当然,相同严监管冲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同时,无疑会利好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具体而言:

  1. 抬高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应指标加严

  据此前媒体报道,监管机构已着手对各地租赁、保理等机构进行调研,顶层监管方案上考虑从客户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五级贷款分类、拨备覆盖率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实缴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也可能会有一定指标要求。

  虽然《通知》发布后,融资租赁公司仍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完全相同标准的监管强度并不符合国家商事改革的初衷,但监管方向上一定程度会参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比较接近的即对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而监管加严下,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短期内一定会受到冲击,那些达不到监管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会面临“出局”,打擦边球的灰色业务也将被严查。

  2. 汽车回租业务或受限,融资租赁偏向真租赁

  众所周知,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而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开展的回租业务,更多是融资,没有达到融物的目的。而直租业务被认为更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融资租赁业务归银监会监管后,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上很可能会被要求和金融租赁公司有所区别,回租等“类信贷”业务会受到一定限制,逐渐转到以开展直租业务为主。

  不过对于汽车直租业务,业内虽普遍肯定了其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直租模式明显还不成熟。直租在残值处理、税收、流程管理等多方面操作复杂,且融资存在错配问题,还待进一步梳理、解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短期内把业务完全由回租转到以直租业务为主有难度,但其回租业务又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

  3. 金融产品方案如“零首付”或被规范

  相较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融资租赁的很大优势是,其在金融产品首付比例、贷款周期和还款方式设置上更加灵活多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的购车门槛。一些融资租赁公司还推出“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产品。被银保监会收编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产品、贷款最高发放比例或被规范。

  根据最新的汽车贷款政策通知,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原本不受此政策限制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可能受到影响。

  统一监管长远利好汽车融资租赁业

  长远看,银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严管大方向,将使融资租赁业“多头监管”的乱象得到一定遏制,促使融资租赁行业更规范,一些合规、头部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做大。

  1. 利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接入央行征信等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但受制于有限的融资渠道、高资金成本,除少数公司做大规模外,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规模均不大。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银保监会体系监管,则可能利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展融资租赁业务,做大市场份额。如此融资租赁行业也有望诞生几个国际化融资租赁集团,能够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而且也不排除个别大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转为金融租赁公司。

  同时被银保监会收编,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更加规范,有助于其更快更顺利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2. 长远利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采取“两类三机构”的多头管理模式,不同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监管规则不同。这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且易形成监管漏洞。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多而不大不强,行业集中度低。此次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行业整体经历一番优胜劣汰、,一些空壳公司被“清出”后,那些规范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融资租赁服务,保障客户利益。

  此《通知》一出,业内人士对文件的反应也多是正面,表示看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的说“合规是早晚的事”,有的则调侃“以后是名正言顺的金融人士了”。

  附银保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应监管法规:

  2008年出台的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风控与监管有明确要求。其中第10条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监管要求上,第23条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24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有相应门槛要求,第48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51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持牌机构遵循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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